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应用系统的建设,明确应用系统建设的程序和管理职责,提高我校应用系统建设的效能和应用效益,特制定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用系统建设包括:
(一)各部门、学院(中心)建设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类业务管理应用系统。
(二)各部门、学院(中心)为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和完善业务管理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的各类专项数据库、统计分析查询系统、监测预警系统等。
第三条 建设的指导方针:各部门、学校(中心)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我校数字化校园发展规划要求,遵循我校统一的数据信息标准,注重应用实效。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办学成本。
第四条 应用系统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避免重复建设,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符合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 应用系统建设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我校应用系统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决策、指导、协调应用系统建设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应用系统建设的计划、实施方案等。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应用系统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也是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执行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应用系统建设的有关决议,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应用系统的建设;负责具体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核、汇总、监督管理、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核
第七条 各部门、学校(中心)应当加强本部门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可根据我校数字化校园的总体规划和不同业务需求提出新建或改造项目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申报建设或改造项目建议书时,应作详细说明,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或改造的理由、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具体需求(工作流程与功能要求)、与数字化校园平台的关系、安全防范措施,以及项目的具体实施规划及初步预算等。
第九条 应用系统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新建或改造项目申请建议书的工作,并报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按照立项管理要求,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设或改造建议书组织初审,对投资超过1万元的项目将组织专家论证,并汇总编制我校下一年度应用系统建设的建议和预算,于当年8月15日报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审定后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应用系统建设计划,按预算管理要求申请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原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学校党组要求和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需要,是否经过科学、周密的业务需求论证,是否具有实际的应用需要,是否在校数字化校园平台上有明确定位,工作流程和相互关系是否清晰,如何共享等;
(二)能否统筹考虑,协调解决同类相关业务或系统的共性问题;
(三)能否协调解决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问题;
(四)能否促进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是否符合学校转变职能,校务公开,为全校师生服务的要求;
(六)上年度应用系统建设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应用效果如何;
(七)防止重复建设。凡已有能解决同类业务问题系统且运行良好的项目,能够扩充改造的,均在原系统上实施改造,提高项目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 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经学校计财处批复下达后,对列入预算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和落实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校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或委托项目单位按照学校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建单位。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事先报网络信息中心,并经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方可操作。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预算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由网络信息中心牵头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报校信息化建设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校资产管理处会同网络信息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功能、性能,项目及设备安全措施,项目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平台关系,项目信息共享,项目效益量化指标(项目实施前后对比)、项目长期数据采集及运行维护方案等,验收报告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内,由网络信息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报告报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后由网络信息中心备案,供项目申请后续资金和相关新项目申报时参考。绩效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效益量化指标(项目实施前后对比),项目资源利用情况(经济性),项目应用范围、影响程度,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为加强对项目使用及相关后续工作的管理,网络信息中心每年将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于每年对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的建议,并报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年底汇总公示各预算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部门、学校(中心)建立的应用系统由建设单位自行维护,并保证安全运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