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计委、教育厅关于自治区普通(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计价费[2001]17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院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二级分院、处室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招生就业处(以下简称招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以下简称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以下简称学生处)是学院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财务处是学生学费收缴第一负责部门,负责全院学费收缴、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工作。招生处负责供学生分班名单,方便财务按班批量开具缴款通知书。学生处是负责学生学费收缴的宣传、动员、催缴工作,并在每学年新生录取以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住宿安排情况及老生住宿变动情况。
第五条 各二级分院是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院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学费的催缴,以及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第六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院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七条 新生收费程序
1.建立新生个人账户。财务处根据招生处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委托银行制作学生储蓄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要求办理充值和缴费。
2.建立新生收费数据。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其中:代管费结合学院实际,按照统一标准预收,入学后按实际标准多退少补。
3.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由学生处负责新生入住学生宿舍的分配,并将分配名单和住宿标准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住宿标准进行收缴住宿费。
4.学费、住宿费收缴。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姓名、手机号等信息录入非税平台,开具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的缴款通知书。学费部分,按照缴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部分,根据学工处提供的学生住宿分配名单,按照住宿标准收取。学生通过扫描所开具缴款通知书的二维码进行支付,完成学费和住宿费的缴纳工作。
5.代管费收缴。财务处通过银行设置代管费缴费二维码,学生通过扫描二维码,输入姓名、手机号或者输入身份证号的方式,自动弹出代管费收缴金额,完成代管费的缴纳工作。学生要保存好代管费的缴款截图,以便班主任和分院动态掌握学生缴费信息。学生在完成缴费之后,财务处将打印的"缴费发票"负责发放到各二级分院,由各班主任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防止丢失,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和后期备查。
6.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通知各二级学院,最终由各班主任通知欠费学生本人。
第八条 在校生收费程序
1.收费前期准备。每学年6月25日之前,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联合发布下一学年学生报到、注册缴费。
2.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的程序相同。
第九条 财务处于每年4月30日前公布毕业生学生欠缴费名单,并将结果分发给教务处、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催促学生及时办理学费交纳事宜以免影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四章 缓缴学费的规定
第十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分院初审、学生处复审,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并严格控制缓缴学生比例。
第五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一条 退学学费的规定。全年按10个月计算学费,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各项费用。
1.学生报到后,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报到日至一周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90%;报到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70%;报到一个月以上至第一学期结束前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50%。但需先扣除招生录取费(录取通知书和邮寄费)。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30%,一个月以上至学年结束前要求退学者,全年学费不予退还。
2.住宿费应按学生已交住宿费的总额平均算出每天应负担的费用,扣除其实际住校天数所应承担的费用后,余额退还学生。
3.由学生个人购买的物品(如:被褥等)归学生所有。
4.学生退学,书本费不予退还,书本归学生所有。
5.学生因其他原因要求退费问题
(1)学生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以及其他原因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的退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学年度内,第一学期保留学籍重新入学的学生缴纳全年学费,第二学期重新入学的学生缴纳全年学费的50%。
(2)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离校一个月以上而事先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全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3)留降级学生(包括延长学制的学分制学生)随后年级学习,学费、住宿费交纳的数额按后续年级学生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
2.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的;
3.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1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本条所称不正当理由是指未经辅导员、二级分院和学院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十四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1.学院通过二级分院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通知其交清所欠费用。
2.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处负责解释。
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