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宿院外人员。
第二条 学生在学生宿舍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房门 钥匙不得转借。
第三条 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斗殴、扰乱公 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第四条 严禁酗酒、赌博。校园内一律禁止打扑克、搓麻将。
第五条 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 已获准 经营的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
第六条 校园内及公共场所,男女之间应举止文明,不得有 盯梢或用流氓语言挑逗妇女的行为。
第七条 严禁在校内观看、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出版 物。
第八条 举办舞会及其客观存在文化娱乐活动,按“谁主办, 谁负责” 的规定手续,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 秩序,并向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不得举办不健 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 组织者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 明活动的 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进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 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讲座、 报告应符合我国和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 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 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的权利。
第十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 生活和其它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 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 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内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成立前 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 活动。校内社会团体组织的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 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临时工和外来人员就按规定在三天内办理校内 临时出入证、暂住证,并遵守学院的一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 使用无身份证的人员。教职工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三条 培训班、短训班等须按学院规定,在学生来院三 天前向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学生来校后,凭报到手续,三 日 内到保卫处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住校的需要办理暂住证。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队、工程承包队,从进驻校内施工工地 开始,必须在七天内由施工队负责人到保卫处签订施工工地治
安保卫工作责任书,上报施工人员名单,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 不得使用无身份证的人员。
第十五条 获准进行营业的院内公共娱乐场所,要制定规章 制度,不准对校外开放。
第十六条 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院 及各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第十七条 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公共场所贴广告、布 告和标语。不得在建筑物墙体上任意刻划涂抹。
第十八条 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 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不得存放、使用汽、猎枪等。发现非法制 造、私藏、携带枪支、弹药、雷管、火炮、 匕首和其它凶器, 必须报告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及时收缴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养犬、鸡、鸭等家(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