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学院和各部门(单位)两级管理制。 学院和各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可委托一名分管领导管理。
第三条 消防工作组织及责任
一、学院设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消防安全工 作,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消防 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院组建义务消防队( 由保安兼任消防队员),配备 必要的消防器材、器具和设备,负责扑救初起火灾,配合消防 部队扑救火灾。
三、学院各部门(单位)建立消防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 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门(单位)根据学院的规定和部门(单位)实际,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五、学院和各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经常对师生员工进 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条 火源管理
一、 固定的用火场所,要有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二、在档案馆、 图书馆、实验实训室、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要设“严禁烟火”警示牌,严 禁明火。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事先征得消防责任人 和保卫处的同意,落实防火措施,落实专人监护后,方可使用 明火。
三、严禁在校园、房间内焚烧废纸杂物;学生公寓(宿舍) 内严禁使用蜡烛照明;严禁乱扔烟蒂。
第五条 电源管理
一、各类电器、设备电源线的安装,必须符合其安全操作 规程。
二、严禁无电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安装电器线路。
三、严禁私拉电源线。需要安装临时电源线路的,应经消 防工作责任人和用电管理部门同意,由用电管理部门派人安装。
四、经常检查、定期测试电线、电器、设备是否老化陈旧,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禁学生公寓(宿舍)使用电炉、 电热器等大功率电 器具。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人管理,专 人使用;装运、储存、使用此类物品的人员应具备其安全操作 知识和应急处理办法;销毁此类物品,须经本部门治安责任人 同意,报公安部门批准,保卫处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七条 建筑管理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必须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查,项 目竣工验收须有保卫 处代表参加。
二、建筑物之间要保持一定的消防通道。道路、走廊、楼 梯、 出 口等保持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第八条 消防器材管理
一、学院每年安排消防专项经费, 由消防工作办公室(保 卫处)管理使用。
二、学院各部门(单位)需配置消防器材的, 向消防工作 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该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统一购置、安装。
三、消防器材被损坏、丢失等非正常损耗的,其购置费由 本部门(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赔偿。
四、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经济承包单位按消防规定配置消 防器材,其经费自理。
五、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新开实验实训室、新上科研 项 目时,必须在项目预算内同步落实所需消防器材经费。
六、消防器材定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换点、不得挪作他用。
七、配备在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由部门(单 位)负责 日常管理;设置在建筑物外公共部位的消防栓由保卫 处管理,消防器材落实专人负责。
八、各部门对消防器材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更换灭火 器药剂,保持器材、设施清洁、完好。
九、消防工作办公室(保卫处)对全校消防器材实行定期 检查制度,查组织落实、制度建设、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灭
火器材、火情隐患、消防工作记录备查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 及火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