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 通,维护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依据道路交通管 理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校园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 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院根据校园实际情况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凡校园 内人员须自觉遵守。
第四条 进出校门
一、进出校门的本校公务车或教职工的私车应持有保卫处 特制的《学院车辆通行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因送 货需要进入校门的外来车辆,须事先到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 证》;临时进出校门的外来机动车须经门卫验证登记,并领取 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入,离开学院时将临时通行证交回到门卫。
二、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内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
三、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严禁在校门调 头、倒车、停车; 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校园门前后禁 止停放各种车辆。
四、营运、施工等车辆不得从学院正大门进入校园;如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五、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门。
六、车辆进出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运载大件物品或 贵重物品离校,须凭主管部门签发的“放行证”,经门卫检查 后放行。
第五条 车辆行驶
一、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 示行驶。
二、遵循靠右侧行驶原则;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 里,禁鸣喇叭,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 相符的车辆。
三、禁止货车、客车、翻斗车、拖拉机等大型机动车驶入 教学区,确需进入的,须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进校车辆须 按指定路线、速度行驶。
四、 自行车应保持车况良好,不得在校园内骑车带人、双 手离把、骑飞车、追逐、竞驶,骑车时不得攀扶他人或车辆, 或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五、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猛跑、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 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不在车行道、交叉路 口滞留;横穿道路 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抢穿。
第六条 车辆停放
一、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棚 和停车线等停车场所内,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 得错位停放。
二、校内主干道、交叉路 口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消防通道, 一律不准停放车辆或堆置物品。
三、凡遇到学院重大集会、活动等,必须服从现场保卫人 员的指挥,按临时规定的位置停车。
第七条 指导检查
一、保卫处有权对校园内车辆进出、运行、停放等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进行搬运、扣留等处理;被 检查者要服从检查、主动配合。
二、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须立即主动报告保卫处听 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肇事逃逸者负全责。
三、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扣 车、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一)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二)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四)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五)校园内鸣喇叭的;
(六)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非机动车在校园违规行驶、停放的,轻微的给予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扣车处理(到时凭有效证件或骑车人所在部门(单位)的证明,到指定地点领车)。
五、凡妨碍、阻挠或辱骂、殴打交通管理执勤人员的,将 依法追究肇事者责任。